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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在動產擔保物權上的重大突破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是規范財產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權法》的出臺可以幫助國家建立一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確認物的歸屬,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提高效率,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最終提高綜合國力。國家通過制定《物權法》明確所有權和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內容,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依法保護權利人的物權,對從民法角度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重大深遠的意義。更加重要的是對于中小企業而言,《物權法》的頒布極大地完善了我國的物權制度和擔保制度,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一)擴展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空間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八條規定除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外,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違約情形,可自由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條件!段餀喾ā返谝话侔耸鍡l、第二百一十條僅規定了合同的一般條款,大大減少了法定內容,可供當事人選擇的空間大大增加!段餀喾ā返谝话侔耸藯l、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樣使動產擔保由以往的動產產生效主義轉向動產對抗主義,既尊重了合同,也使得動產擔保權的創設更加靈活。
(二)擴大了動產擔保物范圍
我國《物權法》在《擔保法》的基礎上,擴大了可擔保財產的范圍,實現了從“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到“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均可設定抵押的轉變。擔保物的范圍擴大,具體增加以下幾種可擔保財產。
1.未來動產!稉7ā分灰幎ìF實的動產才能抵押,沒有將未來動產包括進去。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動產均可以抵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色河北、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有限受償!薄段餀喾ā匪傅奈磥碡敭a僅包括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動產,設定未來動產抵押必須采用書面協議的形式,法院一般不會支持動產抵押權在沒有書面形式的前提下存在。
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擔保法》中沒有規定正在建造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可以抵押!段餀喾ā芳右悦鞔_正在建造并且未來將會存在的財產可以抵押物設定抵押。這些具有一定財產價值并且處于建造過程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作為抵押物,可供抵押的標的物的增加提高了中小企業的融資能力,能更好地促進經濟發展。
3.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該條款起到了很好的總結作用,如此只有是中小企業擁有的財產,法律并未禁止,并且商業銀行接受該財產作為抵押物,中小企業就可以借此擴大融資規模以適應國家經濟環境的不斷發展。只要財產具有可轉讓性,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符合抵押財產的條件,就可以將其視為可以抵押的范圍。
4.明確了動產抵押相應登記規則!段餀喾ā返谝话侔耸艞l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作者注)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庇捎趧赢a的流動性較強,向抵押人住所地辦理登記的規定有利于抵押人方便、快捷的抵押動產。
5.增加動產浮動抵押制度。動產浮動抵押,指企業以現有的和將來可以取得的全部動產為標的來設定抵押的一種新型擔保物權制度。受立法傳統影響,《物權法》并未直接使用“浮動抵押”概念,但是《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已經充分體現了“浮動抵押”的是指。《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經當事人水岸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質押!敝行∑髽I可以運用集合的動產財產進行抵押。動產浮動抵押制度之所以有利于中小企業融資,是因為中小企業融資規模要小于大型企業,大型企業一般所擁有的不動產擔保資源是大多中小企業所不具備的。動產浮動抵押制度融資制度的確立,大大擴展了中小企業動產融資擔保物的范圍,中小企業可以通過其擁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以動產浮動抵押的形式獲得資金。大多數中小企業的資產結構以及動產資源為主,單個動產又難以獲得可觀的融資,當中小企業把它整個的動產財產作為擔保的財產來進行擔保的時候,這些財產就可以計入整個企業財務之中,這樣就會增加擔保財產的整體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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